(2015)永靖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英海诉被告马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海,马全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马英海,男,东乡族,生于1959年2月23日,农民。身份证号:。被告马全贞,男,回族,生于1954年5月16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彪,甘肃张国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英海诉被告马全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英海,被告马全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英海诉称,2010年7月18日,被告由于给儿子娶媳妇,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身上没带钱,原告借了村支书的10000元,借给了被告。第二天,被告又向原告借了71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并注明还款时间2010年9月18日。可是到了还款时间,原告始终以没有钱为由,一再推托。到了2015年2月底,原告再次催要时,被告以已经还清为由,拒绝偿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100元。被告马全贞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只借了原告10000元,两个月后我让妻子马发土买如数还清,因当时我们之间相互信任,加之妻子没文化,没有收回借条。既然被告于2010年7月18日借了原告17100元一直未还,为何一直未主张权利。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被告马全贞向原告马英海借款17100元,约定2010年9月18日还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1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借款时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9月18日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马英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0年9月18日起计算二年。原告马英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且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部分辩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英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马英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