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俞根宝、刘昌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俞根宝,刘昌高,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城北工业园区丰南片。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俞根宝,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昌高,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西溪南村中街48号。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根宝、刘昌高银行存款人民币2675416.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039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