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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陈雅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陈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吴宇清,行长。被执行人:陈雅辉,女,汉族,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号码:×××25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雅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南屏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32),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6年5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符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