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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曦东与韩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曦东,韩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646-1号申请执行人宋曦东,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其银,男,1978年9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曦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曦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巩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