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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雪莹与雷建军、吴建峰、李笑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莹,雷建军,吴建峰,李笑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黄雪莹,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政府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程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被告雷建军,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卧龙区七里园乡岗王庄村。被告吴建峰,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系南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职工,住宛城区仲景路***号附*号。被告李笑南,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系南阳市工业学校职工,住该校家属院。原告黄雪莹与被告雷建军、吴建峰、李笑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6日被告雷建军偿还所借原告黄雪莹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双方于同日签定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吴建峰、李笑南做为担保人,并承诺“若借款人雷建军不能按共同偿还,由我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付本金、利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雷建军以无钱为由拒付该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雷建军偿还原告黄雪莹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吴建军、李笑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找不到被告,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原告应在查明被告具体情况下,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雪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