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九大与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大,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王九大,男,1969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成,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1: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2: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九大诉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九大撤回对本案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原告王九大诉诉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