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单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单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