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宁国市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油锯来到某乡某村某组集体所有的“某某”山场,擅自无证采伐山场内松树10株并裁成木段,后雇请当地村民葛小伍帮忙(支付葛小伍工资400元),将上述木段搬运下山,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903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盗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油锯来到宁国市某乡某村某组集体所有的“某某”山场,擅自无证采伐山场内松树10株并裁成木段,后雇请当地村民葛小伍帮忙(支付葛小伍工资400元),将上述木段搬运下山,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903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宁国市某乡某村某组,犯罪工具油锯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宁国市某乡某村某组向公安机关出具报告,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家庭条件较差,有高龄父母常年患病需抚养,请求予以最轻处罚,当地十余名村民在上述报告书上签名,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村民委员会在报告书上签章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归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报告、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集体林木,立木蓄积达3.9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其主动归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罗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社区表现评价良好,对被告人罗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对犯罪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