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娜与刘星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刘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12-1号申请人李娜。被申请人刘星梅。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娜诉被申请人刘星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扣押被申请人刘星梅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星梅驾驶的车牌号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