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郑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东疏镇冯张村中心路2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912100357。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