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春凤与陈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凤,陈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袁春凤。委托代理人王明华,兴化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凤诉被告陈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凤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凤撤回对被告陈林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