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民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路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618号原告路某。被告吴某。原告路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是再婚。婚姻生活中,双方未能共同分担、相互��持,且脾气性格不合,常有口角甚至肢体冲突,故原告以感情不合等为申请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概况无异议,提出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感情还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2015年3月18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理性地对待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多为家庭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状况及家庭情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