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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美秀与台州市椒江永银塑料五金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秀,台州市椒江永银塑料五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061-1号原告:陈美秀。被告:台州市椒江永银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甲街道沿海村***号。经营者:阮小明。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美秀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永银塑料五金厂劳动争议一案,鉴于被告台州市椒江永银塑料五金厂亦不服台州市椒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椒劳人仲案字(2015)第0009号仲裁裁决,先于原告陈美秀向本院提起(2015)台椒民初字第1013号案件诉讼,且本院已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故原、被告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起诉并入(2015)台椒民初字第1013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