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范孟良与谭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孟良,谭贵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范孟良,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谭贵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孟良诉被告谭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孟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孟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