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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袁某与康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康某,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康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康某、杨某某、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