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袁某与康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康某,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康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康某、杨某某、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