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夫涛与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夫涛,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2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夫涛,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环联小商品市场*楼柜台*******号。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夫涛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夫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灵动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具有主体资格,原审判决由王夫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似无事实证据。本院认为:灵动公司在原审时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玩具(熊猫酷宝)”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王夫涛称灵动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控侵权玩具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因被控侵权玩具的购买地点为王夫涛的经营地址,且收款收据加盖了王夫涛商号的经营印章,王夫涛亦不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审据此认定王夫涛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应免除并赔偿灵动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王夫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夫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