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