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谢虎与张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虎,张子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谢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子博,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虎诉被告张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虎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