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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界首市法院执行罗应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62号被执行人罗应能,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被告人罗应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罗应能系阜阳市杰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阜阳市杰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金鑫分理处账户(12415001040004225)存款178387.78元已被界首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应能设立的阜阳市杰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段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