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蒲城县孙镇冯家庄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蒲城县孙镇冯家庄村一组,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蒲城县孙镇冯家庄村一组。负责人苏某某,任该组组长。被告张某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城县孙镇冯家庄村一组、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