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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石辉霞、龙泽元、李立民、袁雅婷、陈祥红、吕卓、陈永红、石进、张艳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石辉霞,龙泽元,李立民,袁雅婷,陈祥红,吕卓,陈永红,石进,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102号。负责人:何庆游,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红。被申请人: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58号。法定代表人:龙泽元。被申请人: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郭中凯。被申请人:石辉霞。被申请人:龙泽元。被申请人:李立民。被申请人:袁雅婷。被申请人:陈祥红。被申请人:吕卓。被申请人:陈永红。被申请人:石进。被申请人:张艳。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石辉霞、龙泽元、李立民、袁雅婷、陈祥红、吕卓、陈永红、石进、张艳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石辉霞、龙泽元、李立民、袁雅婷、陈祥红、吕卓、陈永红、石进、张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皓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九天水性漆有限公司、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石辉霞、龙泽元、李立民、袁雅婷、陈祥红、吕卓、陈永红、石进、张艳的银行存款4,5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