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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481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5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到庭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