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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干冰与葛一多、王岳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一多,干冰,王岳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一多。委托代理人:柳雄飞,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干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岳虎。再审申请人葛一多因与被申请人干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一多申请再审称:干冰提供的款项交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葛一多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提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笔录等其他证据也不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现有新证据即本案诉讼前干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笔录,可以证明其所称自己汇给葛一多50万元是虚假的,笔录中称是王岳虎说葛一多要借钱,但本案二审中称是葛一多直接打电话给干冰要借钱,自相矛盾。足以证明干冰是想把对王岳虎的债权转嫁给葛一多而虚构事实。葛一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干冰提交意见称:案涉46万元借款是其直接打给葛一多,其与葛一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葛一多称不认识干冰,与事实不符。葛一多与王岳虎一直在编造谎言,致使干冰拿不到借条。本院认为:关于干冰与葛一多之间就案涉46万元款项有无借贷合意的问题。葛一多在本案一、二审中对收到干冰汇入的案涉46万元借款无异议,但辩称款项系向王岳虎所借并已息数归还。王岳虎亦称上述款项系其出借给葛一多,款项来源于王岳虎与干冰合办学校所得利润并由其指示干冰汇入葛一多账户。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葛一多与干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葛一多、王岳虎的上述抗辩主张亦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而无法成立。基于上述款项系由干冰配偶及经干冰授意案外人汇入葛一多账户,葛一多亦认可收到干冰汇入的款项且明确系借款这一系列事实,二审认定葛一多与干冰存在借贷合意,并无不当。干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时所作陈述与其在本案一审中的陈述有一定出入,但关于案涉款项系葛一多需要所借及款项直接汇入葛一多账户的陈述前后一致,故不足以影响干冰与葛一多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葛一多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条件。综上,葛一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一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