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钱豪杰与李坤林、徐三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豪杰,李坤林,徐三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钱豪杰。委托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林。被告徐三管。原告钱豪杰诉被告李坤林、徐三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豪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2元,减半收取9251元,由原告钱豪杰负担。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