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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立渤与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渤,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061号原告宋立渤。委托代理人谭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立渤诉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啸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原告依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马啸天出具借款借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经济状况恶化,并无法支付利息。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马啸天向原告支付利息;四、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立渤对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