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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常雪与常立文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雪,常立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雪,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涛,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立文,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雪为与被上诉人常立文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