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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耀勤与耿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勤,耿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胡耀勤��男,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耿荣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胡耀勤诉耿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耀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耀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