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耀勤与耿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勤,耿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胡耀勤��男,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耿荣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胡耀勤诉耿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耀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耀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