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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张某甲,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乙,住定州市。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儿。结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相差很大,被告不务正业,整天玩电脑,不尊重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为此,双方经常吵打,而后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这几年日子才好过些,我们没有打过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11月5日生男孩儿张博衡,2005年3月22日生男孩儿张博文,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离开被告家,分居生活至今。共同财产:锁边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空宅基一块。共同债权两笔共计2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男孩儿,这充分证明二人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然阐明了离婚的理由,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分居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组建一个家庭不易,双方应珍惜、爱护。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