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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与陈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陈乙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代表人甘勇。委托代理人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树坚,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乙玲,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与被告陈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