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依次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立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科瑞大厦主楼六层。法定代表人:龚劲松。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2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4)14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4)14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