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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起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胡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胡建华,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被告胡建英,女、汉族,1968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袁景峰审 判 员  仝娟萍代理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