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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管立新诉被告张文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立新,张文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管立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颖,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柴文宇,住涿州市,系被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立新诉被告张文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