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管立新诉被告张文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立新,张文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管立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颖,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柴文宇,住涿州市,系被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立新诉被告张文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