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龙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28号罪犯肖龙,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荣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3年10月17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