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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马玉璞,所长。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靳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