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洪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洪汉树,男,汉族,1949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洪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