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洪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洪汉树,男,汉族,1949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洪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