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闻中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中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387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闻中双,男,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闻中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郭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