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孙权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孙权,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黄孙权。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预交了执行费人民币1541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81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