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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颜丙兴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付,颜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陈西付,男,1969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龙泉街。被执行人颜丙兴,男,1964年5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丙兴所有的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包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