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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春龙与朱世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龙,朱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世兵,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申请执行人刘春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