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蕴慧与薛成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蕴慧,薛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蕴慧。委托代理人蔡阳阳。被执行人薛成功。申请执行人张蕴慧与被执行人薛成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