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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学柱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柱,冯山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孙学柱,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柱诉被告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学柱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