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学柱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柱,冯山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孙学柱,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柱诉被告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学柱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