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刘瑞起、刘瑞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负责人蒋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瑞起。被执行人刘瑞先。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瑞起、刘瑞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401.76元、诉讼费143元、执行费1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瑞起给付执行款1664元并缴纳诉讼费143元、执行费193元,本案尚��执行款17737.76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瑞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