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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成与被执行人严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成,严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成。被执行人严建刚。申请人王军成与被执行人严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000元,受理费455元,执行费6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当日履行现金5000元,用摩托车折抵案款24400元,下余案款1105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案款29400元,余款11055元,因执行期限未至,申请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喻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