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建锋与王家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锋,王家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锋。被执行人王家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汤学秀与王家启系夫妻关系,王家启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启及妻子汤学秀在银行存款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贺 庆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子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