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薛琼华申请执行阳绪中子女抚育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琼华,阳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薛琼华,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桐子垭社区*组**号。被执行人阳绪中,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桐子垭社区5组96号。本院受理薛琼华申请执行阳绪中子女抚育费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付子女抚育费350元,后以夫妻财产未分割拒付抚育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夫妻财产分割时一并结算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