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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王凤芝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杰,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杜长顺(王玉杰的舅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芝,女,194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玉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凤芝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杰的委托代理人杜长顺,被上诉人王凤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玉杰。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