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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喻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燎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农民。原告喻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7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胡X,××××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胡江,××××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胡XX。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因被告尽家庭义务较少,爱打牌,夫妻感情开始不好。同年年底,因被告未回家过年,2014年正月,原告前往长沙找到被告,后原、被告一起在长寿打工,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较好。同年下半年,因被告打牌将摩托车当掉,夫妻再次不和。2015年4月16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且生育了三个女儿,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冲突。原告要求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尽家庭义务少,且喜好打牌,只要被告能改正缺点和错误,原告多理解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喻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雄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