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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雁诉杨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王雁,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6日,住越西县。被告:杨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雁诉被告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雁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