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雁诉杨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王雁,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6日,住越西县。被告:杨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雁诉被告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雁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