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学兴与赵合芝、刘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兴,赵合芝,刘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33-2号原告:李学兴,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合芝,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市民。被告:刘通,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兴与被告赵合芝、刘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刘通已于2015年5月6日将标的物即皖KLL7**号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李学兴,李学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合芝、刘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合芝、刘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李学兴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田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