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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学兴与赵合芝、刘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兴,赵合芝,刘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33-2号原告:李学兴,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合芝,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市民。被告:刘通,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兴与被告赵合芝、刘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刘通已于2015年5月6日将标的物即皖KLL7**号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李学兴,李学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合芝、刘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合芝、刘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李学兴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田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