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火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市汉阳区显正街129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59********。被执行人王火芝,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市江汉区陈家墩*****号。刘芳与王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6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60000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59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王火芝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火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火芝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7079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